宪法性法律是不是我国宪法渊源?
宪法性法律是我国宪法渊源。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从而确立了我国现行成文宪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
但对现行宪法我国学者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又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缺憾持续性地表达了质疑,部分学者甚至激进地主张要对现行宪法“推倒重来”。
各国的宪法
英国
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由于英国历史革命的特殊性——封建势力过于强大,资产阶级稍有软弱,导致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英国宪法在形式上为不成文宪法。
所谓的英国宪法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而成。1215年《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宪政体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
美国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