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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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修改为“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二)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删去第三条中的“行政监察机关”。
2.在第八条第四款中补充“或者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内容。
3.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中的“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给予纪律处分”修改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姓名和单位”修改为“隐私和个人信息”。
5.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修改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删除“造成严重后果”。
6.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三款中的“受理举报机关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删除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79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修改为“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二)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1.删去第三条中的“行政监察机关”。
2.在第八条第四款中补充“或者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内容。
3.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中的“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给予纪律处分”修改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姓名和单位”修改为“隐私和个人信息”。
5.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修改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删除“造成严重后果”。
6.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三款中的“受理举报机关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删除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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