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979条【无因管理的认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 条【无因管理的准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 条【管理方法和管理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立《民法典》第 982 条【管理人的通知和接受指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民法典》第 983 条【管理人的报告和财产转交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处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985 条【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例外】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 986 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 987 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988 条【无偿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