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因为疫情发不了团,是否应该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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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 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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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在春节前夕由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出台《通知》文件,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显然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大基本特征。
但是否能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则应当根据个案确定。对于那些在2020年1月24日前付款,且出行时间实际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根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就可以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合同。但对于那些虽在2020年1月24日前下订单,但行程不受到本次疫情影响的,则双方不能以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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