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逃税给我公司开的发票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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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76号公告,针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这对国税局之前针对走逃(失联)的企业开出的发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肯定,也给出正式的处理依据,国税局工作人员再也不用担心面对企业的质疑没有文件,同时也明确的给**发票的企业一个警钟,并不是对方跑掉了,你就没有责任了!
针对该文件,我们可以如下理解:
一、什么叫走逃(失联)企业:文件中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用比较好理解的话来说,就是开票企业开了票,可能收了购票方的税点了,但是该企业没有申报纳税,就恶意走逃了。
二、税务局如何确认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这段话的意思是:当税局发现该开票企业未做纳税申报时,税务局会先打电话,实地调查,锁发票等方法来找开票企业,如果这样找不到,税务局就会找当时在税务局系统登记过的代理记账人员。如果代理记账人员真的也找不到该企业,这样,税局就可以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了。所以代理记账的人员也要小心了,随时注意自己的客户是不是有可能虚开发票的可能性,不然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局传去问话哦!如果手头上这种客户太多了,税局说不定就会怀疑你有参与了,现在都是实名制啊,实名制啊,你帮这个企业做了啥事,税局一清二楚!以后帮企业买发票的时候留个心眼哦!
三、是不是所有走逃失联的企业,开出去的发票都是属于异常发票呢?不一定。文件明确了属于异常发票的情形: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上面这段话比较难理解,有些同学可能认为是不是只有他走逃的那一个月开出来的发票会被要求补税呢?仔细阅读文件之后,发现其实不是。文件有一句话很重要: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只要该商贸企业购进与销售货物背离,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购进与产出不符,该期间的所有发票都会列为异常发票,不管你当时开的这张票是否是真实的。同时如果开票方直接不纳税申报,或者故意少报,用其他方法做了调整(例如在表一中填列负数的不开票收入),以至于税局系统在当时无法比对而纳税申报成功,但是少缴了税款,在这个期间的发票,也会被列为异常发票。(不要问我税局怎么知道企业购进与销售货物背离,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购进与产出不符,金税三期功能之强大没有做不到,只有我们想不到,系统已经可以完全检查出企业购进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销售的数量金额,同时单价可以与全国的同类产品进行比对,工业企业只需要比对同类行业的电费比例就可以查出你的生产能力了……)
但是如果该企业以前有一段时间是正正经经在做生意,开出去的正常发票,但是从某个时段开始,企业开始虚开发票,那是不是该企业全部的发票都是异常发票呢?不是。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只是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时期所开出的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最后一个月还开了票,但是企业老板未做清算,未做申报,直接走逃了,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但是,只是针对这一个月的发票,会被列为异常发票。
另外这个发票的追索期有多久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购票方取得该走逃(失联)企业开出的发票,会面对怎样的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由于异常发票一定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购票方却拿这个票抵扣了,这样的话,国家就会损失了这部分的税点,这对于国家来说,是绝对不能忍受的,所以,好吧,国家找不到开票方了,那就来找购票方,让购票方来补税。所以购票方,如果没抵扣的,就不能抵扣了,如果抵扣了,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用来退税了,则用其他退税款来抵。如果购票方真有办法证明自己是真实交易,对不起,先做进项转出,把税交了,再来慢慢核实,等到核实完成真没问题了,再将该部分进项转进去,允许抵扣(别笑,还有是成功的例子的,国税也不是完全不讲理的地方,要是真不行,先把税交了,再去申请行政复议也行),前提条件:先交税!先交税!先交税!(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五、哪里的税务局处理:购票方所在国税局。很简单的说,当开票方走逃(失联)后,当地的税局将他之前开出去的票全部整理出来,然后发到各**方所在的税务局,由各**方所在地税务局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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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文件,我们可以如下理解:
一、什么叫走逃(失联)企业:文件中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用比较好理解的话来说,就是开票企业开了票,可能收了购票方的税点了,但是该企业没有申报纳税,就恶意走逃了。
二、税务局如何确认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这段话的意思是:当税局发现该开票企业未做纳税申报时,税务局会先打电话,实地调查,锁发票等方法来找开票企业,如果这样找不到,税务局就会找当时在税务局系统登记过的代理记账人员。如果代理记账人员真的也找不到该企业,这样,税局就可以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了。所以代理记账的人员也要小心了,随时注意自己的客户是不是有可能虚开发票的可能性,不然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局传去问话哦!如果手头上这种客户太多了,税局说不定就会怀疑你有参与了,现在都是实名制啊,实名制啊,你帮这个企业做了啥事,税局一清二楚!以后帮企业买发票的时候留个心眼哦!
三、是不是所有走逃失联的企业,开出去的发票都是属于异常发票呢?不一定。文件明确了属于异常发票的情形: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上面这段话比较难理解,有些同学可能认为是不是只有他走逃的那一个月开出来的发票会被要求补税呢?仔细阅读文件之后,发现其实不是。文件有一句话很重要: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只要该商贸企业购进与销售货物背离,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购进与产出不符,该期间的所有发票都会列为异常发票,不管你当时开的这张票是否是真实的。同时如果开票方直接不纳税申报,或者故意少报,用其他方法做了调整(例如在表一中填列负数的不开票收入),以至于税局系统在当时无法比对而纳税申报成功,但是少缴了税款,在这个期间的发票,也会被列为异常发票。(不要问我税局怎么知道企业购进与销售货物背离,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购进与产出不符,金税三期功能之强大没有做不到,只有我们想不到,系统已经可以完全检查出企业购进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销售的数量金额,同时单价可以与全国的同类产品进行比对,工业企业只需要比对同类行业的电费比例就可以查出你的生产能力了……)
但是如果该企业以前有一段时间是正正经经在做生意,开出去的正常发票,但是从某个时段开始,企业开始虚开发票,那是不是该企业全部的发票都是异常发票呢?不是。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只是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时期所开出的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最后一个月还开了票,但是企业老板未做清算,未做申报,直接走逃了,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但是,只是针对这一个月的发票,会被列为异常发票。
另外这个发票的追索期有多久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购票方取得该走逃(失联)企业开出的发票,会面对怎样的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由于异常发票一定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购票方却拿这个票抵扣了,这样的话,国家就会损失了这部分的税点,这对于国家来说,是绝对不能忍受的,所以,好吧,国家找不到开票方了,那就来找购票方,让购票方来补税。所以购票方,如果没抵扣的,就不能抵扣了,如果抵扣了,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用来退税了,则用其他退税款来抵。如果购票方真有办法证明自己是真实交易,对不起,先做进项转出,把税交了,再来慢慢核实,等到核实完成真没问题了,再将该部分进项转进去,允许抵扣(别笑,还有是成功的例子的,国税也不是完全不讲理的地方,要是真不行,先把税交了,再去申请行政复议也行),前提条件:先交税!先交税!先交税!(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五、哪里的税务局处理:购票方所在国税局。很简单的说,当开票方走逃(失联)后,当地的税局将他之前开出去的票全部整理出来,然后发到各**方所在的税务局,由各**方所在地税务局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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