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知识八条
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私自未经允许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扩展资料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
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