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保缴费基数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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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在60%—300%之间。
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有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最高为300%等,具体缴纳档次跟个人职业和收入有关。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60%、100%以及300%这几个。
一、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
工伤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各区核定为准,2013年官渡区可以执行的基数为1945,2416,2790;
失业保险:最低基数为当年度当地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无上限;
住房公积金:参考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设置下线2013年为1100元,上线为市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2013年为11274元。
二、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个人不用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外加重特病统筹16.74元,个人缴纳2%外加1元重大病统筹,重特病统筹:单位缴费=社会年平均工资0.6%单位人数,个人缴费=1元人数;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12%,个人缴纳与单位金额相同5%-12%;
三、缴费计算
单位缴费合计:养老基数*【20%+(0.5%~2%)+0.9%】+医疗基数*10%+16.74+失业保险基数*2%
个人缴费合计:养老基数*8%+医疗基数*2%+1+失业保险基数*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有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最高为300%等,具体缴纳档次跟个人职业和收入有关。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60%、100%以及300%这几个。
一、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
工伤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各区核定为准,2013年官渡区可以执行的基数为1945,2416,2790;
失业保险:最低基数为当年度当地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无上限;
住房公积金:参考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设置下线2013年为1100元,上线为市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2013年为11274元。
二、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个人不用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外加重特病统筹16.74元,个人缴纳2%外加1元重大病统筹,重特病统筹:单位缴费=社会年平均工资0.6%单位人数,个人缴费=1元人数;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12%,个人缴纳与单位金额相同5%-12%;
三、缴费计算
单位缴费合计:养老基数*【20%+(0.5%~2%)+0.9%】+医疗基数*10%+16.74+失业保险基数*2%
个人缴费合计:养老基数*8%+医疗基数*2%+1+失业保险基数*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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