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法律问题

写出你所经历、所见或所听的有关网络上的法律问题,根据你已学的法律知识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谈谈自己的观点,以及对我国现有的网络方面的法律存在的问题的看法。要求:要有标题,5... 写出你所经历、所见或所听的有关网络上的法律问题,根据你已学的法律知识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谈谈自己的观点,以及对我国现有的网络方面的法律存在的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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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在武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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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言论牵涉的相关法律难题
1.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的普遍匿名制,以及网络活动难以追踪的特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对分离,网上行为的社会后果有限等,都弱化个人网上自我约束的观念。网络削弱了国家的控制,互联网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意识的价值观对传统的国家归属感带来极大冲击。网络的一些技术和应用,如点对点技术、博客技术乃至网络论坛,在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是滋生色情反动煽动暴力信息的温床。由于任何用户采用匿名方式进行的网络行为都同现实身份毫不相干,而造成的后果也是真实用户无需承担责任的,这种行为就相当于一个虚拟人所从事的行为。这样一来,技术国家即使为了限制网络言论而制定了法律,而用户的言论事实上也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从事该行为时使用了匿名,那么执法者很难以找到该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时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不仅如此,主体的匿名性还带来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都是前所未有的。而要解决这一难题,不但要求从技术上、立法上,而且从理念上重新认识和思考网络这种媒体的特性,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

2.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法律问题
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相比,网络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的传播介质,由于网络就是一种信息的传播途径,所以我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传输的都可以归纳为广义的言论的行列。网络除了可以传输传统的文字、图像外,还可以传输声音、视频或者它们的集合体,以及可以提供传播途径的超链接,或者能够起到提供信息作用的一些程序等等,比如说多媒体应用程序、电子书等。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网络言论内容的复杂多样性。根据传统理论,不同的载体或者媒介对言论传播的影响是不同的,或者根据载体的不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是不同的。然而,网络这种全新的、集多种媒体的特性于一身的、复杂度更高的传播媒介决定了,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某种法律限制,如何确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复杂的工作,这也是网络言论规制不能照搬传统立法的一个原因。在网络言论规范缺失或者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临时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制约,但是这种滞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制难免有失周全。

3.网络言论内容的多样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可以提供我们所想要的任何信息,体现了网络内容的多样性。但是由于网络无穷无尽的容量以及网络言论主体的广泛性、匿名性,致使网络言论庞杂多样、五花八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网络言论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许多流弊:歪曲真相,侵犯隐私,泄露机密,干扰审判,煽动混乱甚至战争。另有传媒,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迎合素质不高者对性、犯罪、金钱的低级趣味,极尽煽动之能事,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政府对网络表达缺乏对传统媒体的控制机制,导致网络传播失范,网上充斥了淫秽、暴力、犯罪、虚假新闻,以及煽动国家分裂,宣扬种族与宗教歧视的内容。这些内容污染了人们的视听,尤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毫无价值可言,相反产生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而面对这些不良信息内容,我们现行的法律往往还是束手无策、力不从心的。

4.网络言论的互动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并不是只想一吐为快的,而是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共鸣。就像日常生活中,内心的思想的宣泄不仅仅是自言自语,而是想得到听众的回应。在论坛里,用户发布一个观点、一篇文章或者一个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总有一个人气和回帖数量,人气越旺回帖越多,帖子就会置顶,引来更多人的关注,这样带动参与讨论的人就越来越多。网络言论的交流是由用户来控制的,无需通过政府机构的审查批准,讨论的话题可以五花八门、畅所欲言,确实实现了真正的言论自由。其整个讨论过程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之外,在此法律规范几乎处于了无用武之地。“网络突破了传者和受者的界限,使传统意义上受众在传播过程中越来越占主体地位,真正成为传播大众的主体。”网络的互动性确实给现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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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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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fcda5f
2010-06-09 · TA获得超过142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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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你自己在家天天看这样的网页也不违法。但是也仅仅限于自己在家看。不要传播,因为这和违法就是一步之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够上犯罪的,参照刑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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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yesee
2010-06-09 · TA获得超过221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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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个点子吧,比如说网上购物被骗、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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