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外商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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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对于外国投资的制度是相对宽松和自由的,并且非常积极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柬埔寨进行外商投资主要受到1994年的《投资法》约束和调控。柬政府允许外资在多数行业的公司中拥有100%的股权。但在香烟制造、电影制作、大米加工、宝石开采和加工等少数行业,外国投资者不能持有全部股权,需要得到当局的事先特别授权或是与柬方主体共同持股。
柬埔寨设立了经济特区(SEZs),这些区域为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以促进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提供的服务包括:公用事业、税务服务、清关和其他旨在支持进出口程序的行政服务。经济特区内的项目还提供了优惠措施,如免税、零税率增值税以及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减免。
本文将对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投资主管部门、鼓励与监管政策展开介绍。
一、柬埔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相关法律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2003年政府简化了许可手续,增加了透明度。(2005)第111号令规定了QIP在CDC和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登记的详细程序,QIP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应的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合同。
二、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是负责提供激励措施以刺激投资,集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于一身的一站式政府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与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所有的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水平和投资地点向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投资意向书,以获得合格投资项目(QIP)的地位,获取最终注册证书。
三、投资鼓励及监管
1. 投资鼓励政策
《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就农业而言,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外商投资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
(1)项目在实施后,从首次盈利财年算起,可享受免征盈利税,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最长可持续8年。如连续亏损则可能被准许免征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长期、规模化发展,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
(2)政府只对其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汇至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与此同时,柬埔寨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领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2. 投资限制政策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对土地投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柬埔寨律师协会定期采取行动限制或阻碍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柬执业。
柬埔寨设立了经济特区(SEZs),这些区域为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以促进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提供的服务包括:公用事业、税务服务、清关和其他旨在支持进出口程序的行政服务。经济特区内的项目还提供了优惠措施,如免税、零税率增值税以及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减免。
本文将对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投资主管部门、鼓励与监管政策展开介绍。
一、柬埔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相关法律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2003年政府简化了许可手续,增加了透明度。(2005)第111号令规定了QIP在CDC和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登记的详细程序,QIP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应的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合同。
二、投资主管部门
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是负责提供激励措施以刺激投资,集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于一身的一站式政府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与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所有的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水平和投资地点向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提交投资意向书,以获得合格投资项目(QIP)的地位,获取最终注册证书。
三、投资鼓励及监管
1. 投资鼓励政策
《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就农业而言,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外商投资支持和优惠待遇。主要鼓励措施是:
(1)项目在实施后,从首次盈利财年算起,可享受免征盈利税,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最长可持续8年。如连续亏损则可能被准许免征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长期、规模化发展,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可免征其盈利税;
(2)政府只对其征收纯盈利税,税率为9%;
(3)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汇至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对投资项目需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获得100%免征其关税及他赋税,但该项目必须是产品的80%供出口的投资项目。
与此同时,柬埔寨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领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2. 投资限制政策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对土地投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柬埔寨律师协会定期采取行动限制或阻碍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柬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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