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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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2-12-25 · TA获得超过348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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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
2、 应征兵役的
3、 移民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身份证及社保卡复印件、照片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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