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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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第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第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第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第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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