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共有5种,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操作程序:
(一)公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四)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