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人员工资占研发费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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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不低于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发布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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