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过户流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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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过户需的材料:

市区:①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②存量房交易合同;③房屋所有权证;④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⑤资金监管收款凭证;⑥收件资料清单;⑦资金监管代收费用明细单

江宁区:(1)交易申请表;(2)存量房交易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5)新购房证明;(6)土地证原件;(7)契税完税凭证及地税发票


#办理流程:

三方申请【卖方(转让方)、买方(受让方、抵押人)、贷款银行(抵押权人)】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核发证书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登记)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含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

3授权委托书原件: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5存量房交易合同

6房屋分层分户图

7主债权合同(不包含抵押条款的,还应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及地址:

1、中山路、华侨路大厅(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 13:30-17:30 (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

2、大光路、中央门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30-17:30(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 13:30-17:30 (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

4、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16:00停止取号(夏时制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查档(核实是否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 以下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请参考。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1.5-2%;90平米以下1%。 2.营业税 ● 成交价的5.5% (满5年免交)3.个人所得税 ● 成交价的1% 4.交易手续费 ● 6元/M2;5.转移登记费 ● 80元/件 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 50元左右7.评估、中介等费用上下浮动较大,具体可协商。#一、南京二手房过户费用如下: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144平方米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4、营业税  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6、土地出让金  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7、印花税  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8、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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