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及会计处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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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特殊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一是生产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0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680元。该应税消费品无乙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10%。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其会计分录分别为:计提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收到加工费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提供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甲企业负担的加工消费税三分之二可进行抵扣,三分之一转入生产成本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产成品 56000
贷:委托加工产品 5600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一是生产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0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680元。该应税消费品无乙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10%。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其会计分录分别为:计提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收到加工费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提供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甲企业负担的加工消费税三分之二可进行抵扣,三分之一转入生产成本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产成品 56000
贷:委托加工产品 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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