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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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3月1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或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这项手续费,需在3月30日前申请退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按照所扣缴的税款退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或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这项手续费,需在3月30日前申请退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按照所扣缴的税款退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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