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几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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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时效性,根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审计局实施的全部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从现场审计、审理、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到审计结果执行、归集审计档案并移交等全过程,实行限时管理。
第四条 现场审计时间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规定。
第五条 业务科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提交审计组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实施工作,不得自行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由审计组提出延期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长审定,报法制审理科备案。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报告的起草工作,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实行现场征求意见等简单方式,尽量缩短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争议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法制审理科。
第十条 法制审理科审理项目的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长批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法制审理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实施审理后,经报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后,7工作日内申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依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起草审计正式文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每个流程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文书流转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审计结果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将原稿退回前一环节,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经过授权的主审审核、汇总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完成综合审计报告文书代拟稿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实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后的60日内出具审计组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审计业务部门应当以项目审计案卷为单位归档,由审计业务部门在事先逐卷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人员逐卷清点验收、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1个月内。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执行的时限要求执行《泗水县审计局审计结果执行工作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的时间要求,为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审计组和各有关科室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本环节的时间。
第十九条 法制审理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相关科室按月(每月25日前)向法制审理科填报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由县审计局法制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审计局实施的全部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从现场审计、审理、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到审计结果执行、归集审计档案并移交等全过程,实行限时管理。
第四条 现场审计时间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规定。
第五条 业务科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提交审计组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实施工作,不得自行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由审计组提出延期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长审定,报法制审理科备案。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报告的起草工作,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实行简易程序的项目、实行现场征求意见等简单方式,尽量缩短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争议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法制审理科。
第十条 法制审理科审理项目的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长批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法制审理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实施审理后,经报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后,7工作日内申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依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起草审计正式文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每个流程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文书流转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审计结果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将原稿退回前一环节,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经过授权的主审审核、汇总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完成综合审计报告文书代拟稿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实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后的60日内出具审计组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审计业务部门应当以项目审计案卷为单位归档,由审计业务部门在事先逐卷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人员逐卷清点验收、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1个月内。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执行的时限要求执行《泗水县审计局审计结果执行工作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的时间要求,为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审计组和各有关科室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本环节的时间。
第十九条 法制审理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相关科室按月(每月25日前)向法制审理科填报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由县审计局法制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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