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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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 · 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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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一类是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其具体内容如下: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实施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行使撤销权。《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违宪的法律、法规得到撤销,维护了宪法尊严,也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通常所说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我国《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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