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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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异地就医报销范围
大中专参保学生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
2、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3、异地转诊: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4.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学生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1、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其选择的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结算。
2、已与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办理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不再办理该次就医医疗费的报销。
3、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学生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所需材料、流程
1、具有广州市正式学籍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如需长期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或病休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应事前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所属地级市辖区已有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的,应首选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相关名单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2、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a.填写完整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一式两份(可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b.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校经办人办理时:提供学校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学校盖章确认。
3、参保人实习、学习或休假结束返回学校,或因情况变化已不属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应及时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需按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相关规定在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继续在统筹区外转诊医疗机构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均需提供相关资料报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确认。每次确认有效期为6个月。
6、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急诊住院,以及已办理确认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相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已办理异地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上述相关零星医疗费报销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
大中专参保学生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
2、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3、异地转诊: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4.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学生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1、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其选择的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结算。
2、已与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办理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不再办理该次就医医疗费的报销。
3、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学生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所需材料、流程
1、具有广州市正式学籍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如需长期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或病休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应事前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所属地级市辖区已有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的,应首选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相关名单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2、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a.填写完整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一式两份(可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b.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校经办人办理时:提供学校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学校盖章确认。
3、参保人实习、学习或休假结束返回学校,或因情况变化已不属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应及时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需按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相关规定在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继续在统筹区外转诊医疗机构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均需提供相关资料报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确认。每次确认有效期为6个月。
6、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急诊住院,以及已办理确认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相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已办理异地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上述相关零星医疗费报销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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