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朋友进来帮帮忙!

我在下班时间与已经离职的同事发生了身体上的冲突,单位以此为理由要开除我,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造成公司不好的声誉,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领到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吗?... 我在下班时间与已经离职的同事发生了身体上的冲突,单位以此为理由要开除我,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造成公司不好的声誉,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领到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吗?请朋友们都来帮帮忙,我很着急!
单位辞退我的决定上写的是打架至人受伤,根本就没有受伤~而且老板还在说有一个员工辞职是我们威胁她的,真觉得可笑,后来我也问了那个同事了,根本没有的事,全是老板捏造出来的,还欠了好几个人的欠没发呢,真的很可恶~
这两天都烦死了,说到底单位就是不愿意赔偿~
17号还要去仲裁办理受理手续,一般劳动仲裁需要很长时间吗?我怕到时失业金也领不到~
很感谢以上提供帮助的朋友们,谢谢你们,看到你们的帮助心里好受多了,我一定会坚持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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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mlh1221
2010-06-10 · TA获得超过412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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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不属于犯罪,单位的理由不合理.这样开除你也不合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duhouhei
2010-06-10 · TA获得超过92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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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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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律师
2010-06-1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大头律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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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专家,实践经验丰富,曾近以455分通过国家司考,理论基础浑厚,电话:158000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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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必须有相关公司制度,造成声誉下降也要有证据支持,显然单位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两项,就属于违法解除

2,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看来官司不可避免,协商不成,只能走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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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大熊熊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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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认为你很麻烦的,单位也许是对的!
1、你特意强调你是“下班时间”的行为,作为公司制度,一定界定的是不管上班下班,只要你的行为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而且你“身体冲突”了(你可能较文明的用了这个词),完全是事实。
2、通常说的“开除”即是解除合同了。一般口头上还是讲开除的。公司解除合同没什么违法的。经济补偿金是没你的,但是,失业金,只交够了时限,倒是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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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柴胡
2010-06-10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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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适用法规 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1982年4月10日颁布),适用于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等行政处罚。该《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再适用“开除”来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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