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解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比较急 ......
案例分析1: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
案例分析1:
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是50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 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付款。银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是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是50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
问题:1、银行拒付是否合理?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2、A公司的申辩理由是否合理?其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2:
1994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1994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7月29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赁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原告持的被告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原告的国内销售商对原告提出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被告所属的“SEWA”轮在日本第二装港锚地等泊时遭暴雨和台风,该轮抛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8月16日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原告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属尽职责,履行了应以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被告签发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展开
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是50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 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付款。银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是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是50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
问题:1、银行拒付是否合理?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2、A公司的申辩理由是否合理?其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2:
1994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1994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7月29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赁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原告持的被告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原告的国内销售商对原告提出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被告所属的“SEWA”轮在日本第二装港锚地等泊时遭暴雨和台风,该轮抛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8月16日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原告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属尽职责,履行了应以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被告签发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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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单证相符问题。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买卖合同,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即受益人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银行就有权拒付。单证相符的内容包括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单据上得到已经照办的证实。单单一致是指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一致,各种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单证相符是指单据的表面状况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都应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若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000-45,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付款方式中最关键的一环。实践中,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分处两国,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意先把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而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自身的信用向卖方提供了一种付款保证,因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所以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能保障卖方安全收汇。由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因此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相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买卖合同,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即受益人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银行就有权拒付。单证相符的内容包括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单据上得到已经照办的证实。单单一致是指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一致,各种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单证相符是指单据的表面状况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都应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若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000-45,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付款方式中最关键的一环。实践中,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分处两国,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意先把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而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自身的信用向卖方提供了一种付款保证,因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所以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能保障卖方安全收汇。由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因此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相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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