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田某,男,1994年10月13日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田某23岁,赵某19岁。同居两年后,赵某多次与本单位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田某发...
田某,男,1994年10月13日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田某23岁,赵某19岁。同居两年后,赵某多次与本单位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田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7年,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某称,离婚可以,但要求与田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000元,房屋4间。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述明法律依据。
袁甲在市场丢失手表一块,李乙拾到后,赠送朋友赵丙,赵丙购物时,被小偷林丁偷走,孙戊明知此表是偷来的,以40元低价买下,后袁某偶然发现孙戊所戴手表为自己丢失之表,遂要求孙戊返还,孙戊拒绝。此表应归谁所有?
郑乙的父亲郑甲于98年2月将一凭加密密码支取的2万元存折交给郑乙,表示赠予 ,但未告密码。99年8月郑甲因故丧生。女儿郑丙认为该存折上的2万元应为遗产,兄妹平分继承。郑甲认为父亲已赠予自己,不属于父亲遗产。该笔款应如何确认归属?
详细说一下原因。
谢了~!
急啊~~! 哪位大侠帮帮我啊! 展开
袁甲在市场丢失手表一块,李乙拾到后,赠送朋友赵丙,赵丙购物时,被小偷林丁偷走,孙戊明知此表是偷来的,以40元低价买下,后袁某偶然发现孙戊所戴手表为自己丢失之表,遂要求孙戊返还,孙戊拒绝。此表应归谁所有?
郑乙的父亲郑甲于98年2月将一凭加密密码支取的2万元存折交给郑乙,表示赠予 ,但未告密码。99年8月郑甲因故丧生。女儿郑丙认为该存折上的2万元应为遗产,兄妹平分继承。郑甲认为父亲已赠予自己,不属于父亲遗产。该笔款应如何确认归属?
详细说一下原因。
谢了~!
急啊~~! 哪位大侠帮帮我啊!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三个问题。
第一题:该案应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田某和赵某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即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二者的关系应予解除,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第二题:此物归赵某所有。赵某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他拥有手表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孙某明知表是偷来的,还购买,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拥有手表的所有权。
第三题:该存款应作为遗产。因为存折的特殊性,郑甲的赠予必须是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后才成立。而郑某并没有告知密码,即郑乙无法将钱取出,就是钱不归郑乙所有,所以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没有完成。赠予不成立。该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第一题:该案应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田某和赵某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即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二者的关系应予解除,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第二题:此物归赵某所有。赵某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他拥有手表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孙某明知表是偷来的,还购买,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拥有手表的所有权。
第三题:该存款应作为遗产。因为存折的特殊性,郑甲的赠予必须是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后才成立。而郑某并没有告知密码,即郑乙无法将钱取出,就是钱不归郑乙所有,所以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没有完成。赠予不成立。该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