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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李明是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行列中的一员,他曾经努力过,刻苦过,但最后却被一盆盆冷水浇得心灰意冷。就拿一次英语考试来说吧,李明觉得学英语比上青天还难,每次考试不是个...
【案例1】
李明是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行列中的一员,他曾经努力过,刻苦过,但最后却被一盆盆冷水浇得心灰意冷。就拿一次英语考试来说吧,李明觉得学英语比上青天还难,每次考试不是个位数就是十几分。一次老师骂李明是蠢猪,李明一气之下决心下次一定要考好,于是,他加倍努力,真的拿了英语第一名,心想:这次老师一定会表扬他!可是出乎他的意料,老师一进教室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问他:“你这次考的这么好,不是抄来的吧?”听了这话,李明一下子从头凉到脚,难道差生就一辈子翻不了身吗?
问题:
透过这个案例,可以深切感受到学生对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不满与无奈。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基础教育评价有关理论知识,谈谈现行课程评价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作为一名教师,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
【案例2】
2006年,我国修订了实施了20年的《义务教育法》,以下为法条部分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则“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也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提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
(1)上述法条体现了《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的什么特点?
(2)根据你的经验和理解,利用教育学的相关原理,回答《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强调的上述理念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以及国家的发展有何意义? 展开
李明是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行列中的一员,他曾经努力过,刻苦过,但最后却被一盆盆冷水浇得心灰意冷。就拿一次英语考试来说吧,李明觉得学英语比上青天还难,每次考试不是个位数就是十几分。一次老师骂李明是蠢猪,李明一气之下决心下次一定要考好,于是,他加倍努力,真的拿了英语第一名,心想:这次老师一定会表扬他!可是出乎他的意料,老师一进教室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问他:“你这次考的这么好,不是抄来的吧?”听了这话,李明一下子从头凉到脚,难道差生就一辈子翻不了身吗?
问题:
透过这个案例,可以深切感受到学生对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不满与无奈。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基础教育评价有关理论知识,谈谈现行课程评价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作为一名教师,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
【案例2】
2006年,我国修订了实施了20年的《义务教育法》,以下为法条部分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则“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也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提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
(1)上述法条体现了《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的什么特点?
(2)根据你的经验和理解,利用教育学的相关原理,回答《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强调的上述理念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以及国家的发展有何意义?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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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评价功能失调,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忽视改进、激励、发展的功能。表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学生只关心考试得了多少分,排在第几名,而很少关心考试中反映出来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评价重心仍过分关注活动结果(如学生学业成绩、教师工作业绩、学校升学率等),忽视被评价在活动的各个时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忽视对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忽视对教育活动的发展、变化过程的动态评价。
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基本上没有形成学生、教师、管理者、教育专家、家长等多主体共同积极参与、交互作用的评价模式,忽视了评价主体多源、多向的价值,尤其忽视自我评价的价值。
四是评价标准机械单一,过于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学生、教师、学校的个性发展和个体间的差异性。
五是评价内容片面,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对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体现和培养起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行为习惯等综合素质的评价或者相对忽视,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价工具和方法。
六是评价方法单调,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和传统的纸笔测验,对体现新的评价理念的新质性评价方法(如成长记录袋评价法、表现性评价法)不够重视。
七是以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认同。使评价的激励、调控、发展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八是评价对象基本处于被动地被检查、被评判的地位,自尊心、自信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评价持一种冷漠、应付、对立、讨厌、拒斥或者害怕、恐惧、逃避的态度,甚至出现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
教师应该先表扬这位学生,课后再找他谈一下,了解一下是否是真实成绩。如果是就进行再次鼓励,如果不是要思想教育,并激励其自已努力。
《义务教育法》特点:
第一个特点:它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20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已经开始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我们已经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下一步要朝着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更是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的思想、素质教育的使命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它的系统性。全面总结20年来《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对新的历史背景下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个特点:是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甚至解决了教育法律的一些通病,使之能够成为其他教育法律修订的借鉴。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不回避矛盾,敢于开刀,也体现出了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意义: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制基础。
一是评价功能失调,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忽视改进、激励、发展的功能。表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学生只关心考试得了多少分,排在第几名,而很少关心考试中反映出来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评价重心仍过分关注活动结果(如学生学业成绩、教师工作业绩、学校升学率等),忽视被评价在活动的各个时期的进步状况和努力程度,忽视对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忽视对教育活动的发展、变化过程的动态评价。
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基本上没有形成学生、教师、管理者、教育专家、家长等多主体共同积极参与、交互作用的评价模式,忽视了评价主体多源、多向的价值,尤其忽视自我评价的价值。
四是评价标准机械单一,过于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学生、教师、学校的个性发展和个体间的差异性。
五是评价内容片面,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对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体现和培养起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行为习惯等综合素质的评价或者相对忽视,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价工具和方法。
六是评价方法单调,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和传统的纸笔测验,对体现新的评价理念的新质性评价方法(如成长记录袋评价法、表现性评价法)不够重视。
七是以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认同。使评价的激励、调控、发展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八是评价对象基本处于被动地被检查、被评判的地位,自尊心、自信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评价持一种冷漠、应付、对立、讨厌、拒斥或者害怕、恐惧、逃避的态度,甚至出现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
教师应该先表扬这位学生,课后再找他谈一下,了解一下是否是真实成绩。如果是就进行再次鼓励,如果不是要思想教育,并激励其自已努力。
《义务教育法》特点:
第一个特点:它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20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已经开始转变成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我们已经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下一步要朝着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更是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的思想、素质教育的使命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它的系统性。全面总结20年来《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对新的历史背景下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个特点:是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甚至解决了教育法律的一些通病,使之能够成为其他教育法律修订的借鉴。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不回避矛盾,敢于开刀,也体现出了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意义: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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