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的一条鞭法和清初的地丁银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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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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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实行的一条鞭法,把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清朝初期,满清朝廷为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出发,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元一七一二年)就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 (二四、六二一、三二四人,银三五九万两)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 ,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又陆续把丁银摊入田亩。这就是所说的地丁制度。二者的主要差别是:一条鞭法以耕地为纳税依据,地丁银制度则以人丁作为丁银依据。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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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有实物到货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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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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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是张居正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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