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我申请专利,进行了3次申请。第一次申请是在1月1日提交,因为没有申请费用减缓,没有交申请费;第二次申请是在1月3日提交,交了申请费,并同时选择了“提前公...
请教一个问题:
如果我申请专利,进行了3次申请。
第一次申请是在1月1日提交,因为没有申请费用减缓,没有交申请费;
第二次申请是在1月3日提交,交了申请费,并同时选择了“提前公开”,并且在3月1日公开了;
第三次申请是在3月5日提交,申请了1月1日的优先权。
第一次提交的内容和第二次基本相同,3个权利要求项。第三次申请的内容比之前的多了两个非关键性的修改,并增加了3个权利要求,共计6个权利要求。申请的内容为某种方法!
想询问一下,如果能使申请者获得最大的利益!
想询问一下,如何能使申请者获得最大的利益!最好能顺便解答一下这个申请中,“抵触申请”“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对申请者的影响和对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影响。结合本例解释一下,希望尽可能详细的说明一下呀,谢谢大家!
首先感谢各位的解答,现在补充一下,我的申请是一种鉴别方法,申请3中补充的内容一个是二维码、另一个是一种新的传感设备。三次申请都同时进行了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展开
如果我申请专利,进行了3次申请。
第一次申请是在1月1日提交,因为没有申请费用减缓,没有交申请费;
第二次申请是在1月3日提交,交了申请费,并同时选择了“提前公开”,并且在3月1日公开了;
第三次申请是在3月5日提交,申请了1月1日的优先权。
第一次提交的内容和第二次基本相同,3个权利要求项。第三次申请的内容比之前的多了两个非关键性的修改,并增加了3个权利要求,共计6个权利要求。申请的内容为某种方法!
想询问一下,如果能使申请者获得最大的利益!
想询问一下,如何能使申请者获得最大的利益!最好能顺便解答一下这个申请中,“抵触申请”“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对申请者的影响和对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影响。结合本例解释一下,希望尽可能详细的说明一下呀,谢谢大家!
首先感谢各位的解答,现在补充一下,我的申请是一种鉴别方法,申请3中补充的内容一个是二维码、另一个是一种新的传感设备。三次申请都同时进行了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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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是3号申请要求优先权,2号申请没要求优先权吧。如果这样的话,首先3号申请能不能享受优先权是存疑的。3号申请的内容基本相同是跟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无关的,关键看你的权利要求书。
3号申请权利要求1-3是不是跟1号申请一致(最好是一模一样,不要改进,这样是100%能享受优先权的)。如果申请人一定要修改,即有所谓的“非关键改进”,也要看这一改进是不是在1号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仅仅记载改进的技术特征还不够,还要看你的这个改进之后的技术方案整体是不是记载在1号申请说明书中。
不过看你的描述,这些改进没记载在原始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里,那即使是非关键的改进,也基本上是不能享受优先权的。因为技术方案整体是不同的,即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
增加的3个权利要求同理,如果1号申请记载了,即可以享受优先权,否则不享受。
下面说抵触申请的问题。如果优先权成立,3号申请有可能成为2号申请的抵触申请。(不知道你2、3号申请是什么内容,不好判断,只能说可能)。判断标准跟新颖性判断一样。
如果优先权不成立,2号申请就是3号申请的现有技术,而且90%以上可能性就是3号申请的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果说利益最大化。那最好的情况就是:3号申请享受到优先权,2号申请又与3号申请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你提到的“非关键的改进”,由于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故2号、3号都有望授权。
最坏情况就是3号不能享受优先权,2号是3号的现有技术,能够评价3号的创造性,那3号基本没戏了。2号还有戏。
如果想知道更多,还得把1、2、3申请的内容再细致描述一下。你的描述太笼统,不好判断。
3号申请权利要求1-3是不是跟1号申请一致(最好是一模一样,不要改进,这样是100%能享受优先权的)。如果申请人一定要修改,即有所谓的“非关键改进”,也要看这一改进是不是在1号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仅仅记载改进的技术特征还不够,还要看你的这个改进之后的技术方案整体是不是记载在1号申请说明书中。
不过看你的描述,这些改进没记载在原始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里,那即使是非关键的改进,也基本上是不能享受优先权的。因为技术方案整体是不同的,即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
增加的3个权利要求同理,如果1号申请记载了,即可以享受优先权,否则不享受。
下面说抵触申请的问题。如果优先权成立,3号申请有可能成为2号申请的抵触申请。(不知道你2、3号申请是什么内容,不好判断,只能说可能)。判断标准跟新颖性判断一样。
如果优先权不成立,2号申请就是3号申请的现有技术,而且90%以上可能性就是3号申请的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果说利益最大化。那最好的情况就是:3号申请享受到优先权,2号申请又与3号申请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你提到的“非关键的改进”,由于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故2号、3号都有望授权。
最坏情况就是3号不能享受优先权,2号是3号的现有技术,能够评价3号的创造性,那3号基本没戏了。2号还有戏。
如果想知道更多,还得把1、2、3申请的内容再细致描述一下。你的描述太笼统,不好判断。
追问
首先感谢您解答,现在补充一下,我的申请是一种鉴别方法,申请3中补充的内容一个是二维码、另一个是一种新的传感设备。三次申请都同时进行了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
追答
那不知道你这个二维码在1号申请中有没有提到?主要就是3号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是清楚地记载在1号申请中,我没有你的案件,不能帮你判断,你自己看看。看看1号申请中有没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个技术方案与3号申请的权利要求一样,如果有,则3号申请能够享受优先权,2号申请不影响你3号申请的新颖性。否则,2号申请对于3号申请而言就是现有技术了。不过看您的申请,好像2号申请跟3号申请没什么关系。如果要是1、2、3号申请说明书完全相同,那优先权不成立的话,2号肯定能评价3号。还是那句话,能不改就别改,这样至少3号能享受优先权。
我看见你对其他人的追问了。我帮他答了吧。1、优先权只对你的申请日有影响(优先权成立,则优先权日相当于申请日,现有技术的范围会随之变化),优先权并不直接影响三性判断,只影响现有技术范围。
2、只要没过12个月,就可以要求优先权,不管公开与否,但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3、要求优先权了,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就这个不利影响,优先权跟三性判断无关(详细见1)
4、没办法,只能重新申请。专利申请需慎重。提交了申请,就不能随意修改了。只要修改即违反专利法第33条。
纯手敲。有帮助请轻点采纳,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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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似关系复杂,其实主要是涉及优先权的核实等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1、六个权利要求中前三个权利要求通过第三次申请可得得到保护,因为要求的是1月1日优先权,新颖性和创造性都不会受到影响;
2、六个权利要求中后三个权利要求,如果通过第三次申请能否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是你所关心问题的关键,因为第一次申请中没有记载着三个权利要求;
3、根据审查指南优先权的核实原则中规定,审查员应当以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即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在后申请的这三个权利要求,即使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写到,如果在说明书中涉及了在后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方案,也应该享有优先权。
4、综上可以得出:
如果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了第三次申请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这六个权利要求均可以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
如果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写入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后三个权利要求就不能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申请日为3月5日;
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写入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但是第二次和第三次说明书中均写入了,那么第三次申请可以同时要求第一次申请和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即:前三个权利要求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后三个享有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如果此种情形下,第三次申请只要求了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那么会导致第二次申请会成为后三个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
以上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六个权利要求中前三个权利要求通过第三次申请可得得到保护,因为要求的是1月1日优先权,新颖性和创造性都不会受到影响;
2、六个权利要求中后三个权利要求,如果通过第三次申请能否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是你所关心问题的关键,因为第一次申请中没有记载着三个权利要求;
3、根据审查指南优先权的核实原则中规定,审查员应当以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即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在后申请的这三个权利要求,即使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写到,如果在说明书中涉及了在后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方案,也应该享有优先权。
4、综上可以得出:
如果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了第三次申请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这六个权利要求均可以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
如果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写入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后三个权利要求就不能享受1月1日的申请日,申请日为3月5日;
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写入新增的三个权利要求方案,但是第二次和第三次说明书中均写入了,那么第三次申请可以同时要求第一次申请和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即:前三个权利要求享有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后三个享有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如果此种情形下,第三次申请只要求了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那么会导致第二次申请会成为后三个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
以上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我想再追问一下
1、申请优先权对三性的影响;
2、可不可以对已经公开的申请,要求优先权;
3、对已经公开的申请,进行优先权要求,对三性的影响,以及不利的后果;
4、如果感觉以前已经公开的申请需要添加内容,有什么办法?
追答
你的四个问题依次回答如下:
1、优先权与三性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不同概念,要求优先权只是将申请日提前;
2、能否要求优先权主要是时间是否在12个月内,与在先专利是否公开无直接关系,即使公开了但申请日在12个月内也可以;
3、要求优先权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专利都视为撤回了就不存在三性影响;
4、添加什么内容呢?说明书还是增权利要求?一般来讲,说明书没有可能增加,因为极容易超范围;增加权利要求倒是有可能,通过重新提交一份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前提是在先申请说明书写的很详细,把新增的权利要求的方案已经写进去了,如果在先申请说明书部分没有写到,就不能增加权利要求。
以上信息,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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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相对复杂:首先你要求1的优先权,是可以的,但由于3在2公开之后申请,且3比1、2只是增加了非关键的修改,2公开后,那3条就成了现有技术,3和2不存在抵触申请了,3的新颖性、创造性可能都会存在问题,3就有可能下不来。如果要保全3的内容,建议再申请4,申请2的优先权。这样利益能够最大化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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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申请专利需要符合三个必要条件,就是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只要是你在现有基础上改进过,都可以申请。
申请专利需要符合三个必要条件,就是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只要是你在现有基础上改进过,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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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提交这两份申请,一般情况下都是同时提交的,这样审查进度会自动进入相应的程序-----北京国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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