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的下岗安置政策谁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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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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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免3年,税没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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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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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就业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
范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包括:家庭服务、看护托教服务、便民服务、小区专项服务、初级保健服务、文化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及其它服务。
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凡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社区服务创业实体,或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在社区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并核发《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社区就业服务创业实体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凭《证书》享受下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 对于新办的社区服务创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持《证书》到当地工商所备案。经营半年后,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2) 社区就业服务创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从经营日期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3) 卫生防疫部门对社区就业服务创业实体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的有关项目,符合基本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二年内减半收取许可证年审费和体检费。
(4) 经税务部门审批,对社区服务创业实体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营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5) 对安置“四残”下岗职工就业的社区服务创业实体或其本人从事社区服务的,符合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可同时享受民政部门相应的扶持政策。
(6) 城建、国土规划、文化、房产、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执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的暂行规定》(抚委发[1998]8号)和《抚顺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补充规定》(抚委发[1999]14号)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三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 金融部门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创业实体,在不违反国家贷款原则的基础上,应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市发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也可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8) 劳动部门及各再就业培训基地,要免费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9)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从事社区服务,可将其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也可拨付给安置其就业的社区创业实体,作为安置补助。
(10) 对安置下岗职工稳定在1年以上,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区服务创业实体,经劳动部门审核,视安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1、凡申请创办和认定社区服务创业实体或独立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本人,需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及其它证明到所在地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和填报《社区就业服务认定审批表》。
2、经社区、街道和区劳动就业机构审核,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发《证书》。地处清原、新宾县的,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代为核发《证书》。
3、凭《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和减免税费的手续。
四、有关具体问题
1、《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予撤销。
2、各有关部门对应收取的各种费用情况,应在《证书》上明确记载。
3、对用隐瞒、虚报等手段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追回应收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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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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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认定申请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全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同时领取《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二)认定办法

企业申请认定时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全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经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查及县(区)政府同意后,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到企业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同时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注明就业时间、去向。

认定后的企业,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认定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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