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民法案例的处理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订后,振兴五金厂到茂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茂...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 20万元。合同签订后,振兴五金厂到茂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茂源百货公司提出看有无货源后再定。于是双方到东方建化公司仓库看货后,茂源百货公司提出订购库存的四种型号的钢材200吨,但东方建化公司声明只卖给振兴五金厂一家,凡振兴五金厂带来的客户一律视为东方建化公司在同振兴五金厂履行合同。鉴此,振兴五金厂与茂源百货公司签订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

• 合同签订后,茂源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账支票,随振兴五金厂的业务员到东方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东方建化公司则以茂源百货公司所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东方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账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茂源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时,银行以茂源百货公司与东方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

• 于是,茂源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账支票上写土“代振兴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此预付款转至东方建化公司的账户。款进账户后,东方建化公司悔约,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茂源百货公司就以东方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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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冬楣0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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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源应追加振兴厂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东方可以以与茂源无合同关系拒绝退回货款,茂源公司可以追究振兴的违约责任,同时振兴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东方追偿。三家公司均没有经营钢材的业务许可不影响他们之间合同的成立并且生效。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判决振兴向茂源支付25万元的货款以及同期银行利息,茂源还可以主张自己的可得利益。
国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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