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一部欧美电影的影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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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吧的兄弟姐妹,请注意不是要网上搜到的影片介绍,是要专业的分析。
要求1.字数2000左右2.一部欧洲或者美国的影片分析其中一个段落角度不限 3.专业的影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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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老的电影:M就是凶手
这部电影是影史上第一部讲述连环变态杀手的电影,弗里茨·朗的第一部有声片。
这在当时一定非常里程碑,不过,时间流逝,“第一”会慢慢变成符号,一道考题,一则引用短语,从极具意义到意义的尸体,在最后5分钟到来之前,你仿佛在看一个被后来者抚摸、仿效和取用了多次的纪念品,直到最后5分钟,令我们惊叹的5分钟,宣告它永远屹立于伟大作品之林,并且永不褪色。
M的结尾5分钟分析:
凶手M表现为精神异常,连续作案,杀了八九个女孩子。警方展开地毯式搜捕还是一无所获,在此期间,黑帮老大的娱乐场所屡次受到排查,生意不振,黑帮老大要出击,利用丐帮人肉搜索,先于警察擒获M。最后5分钟开始了,黑社会组织模拟法庭,法官、审判长、听审听众一应俱全,还为M配了辩护律师,开始双方驳辩:
M说:他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只要一看到小女孩,他的内心就由恶魔驱使,引导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在那时,他忘记了一切。有两个他在斗争,一个说“你要做”,一个说“你不能”,内心时时备受煎熬;而要裁决他的黑社会都是心智正常的普通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却也做着杀人放火的勾当危害社会,到底是谁应该受到制裁呢?
还以为是摆设的辩护律师却异常认真、坚持,他极力为 M 辩护:“因为我的被告在不可抗拒的冲动下犯了罪,所以不该被判处死刑……没有人会因为忍不住的事情而受惩罚……没有人能够把一个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杀死,这个国家不行,你们当然也不行……应该把他送进医院,而不是监狱或者绞刑架”。
审判长(黑帮老大)说:出院后又开始杀人呢?应该判他死刑……
此刻,围坐着的听众沸腾起来,攻向M,想即刻处死他。
此刻,警察赶到,“救”了M,影片在此高潮落幕,一位母亲呆看镜头“ 这样救不回我们的孩子,我们应该很小心地照看自己的孩子。”(我不太清楚自己看的是哪个版本,据说修复版是加长了法庭戏,是有一场真正法官进行的审判?)
突然之间,一个难题甩到观众面前。《M》的意义出现了。
拼音文字容易凑出点名堂来,譬如钻石的检验就会说用4C标准(Carat、Clarity、Colour、Cut),管理服务要追求5S(safety、standardization……),片名叫V叫M叫Z都可以看作有寓意。
凶手的名字与M无关,之所以说“M就是凶手”,是某人急中生智怕凶手给跟溜了,乘其不备涂在凶手衣服背后的记号,在那个场景中,M就是 murder,但到了(模拟)法庭上,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而受法律保护,他将接受治疗而不是处决,大众无法面对法律对他们道德观念的不合作,此时的M就是 moral,法律只在为我所用、为我出头时才受我尊敬,否则就让道德来处死他吧,这才体现公平和公正,镜头扫去,黑社会和受害者家属和一般民众,已经模糊不清。
此时再来看导演颇为奇怪的创作意图“我们应该很小心地照看自己的孩子”(这行字也正是电影放到这时出现的)就会觉得是对社会失控无可挽救(没有小心照看、放任社会走向危险极端)、个体意志与集体利益相处尴尬(个体发疯威胁到群体生命,群体疯狂折磨个体生命)、法律无能道德恐怖(法律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道德能用来杀人)的无奈讽刺了。
以下是专业犯罪心理和精神医学分析(可是当加入):
什么叫做“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简而言之,首先,这种机制关注罪犯主体(他是谁?他具有何种性格、持有何种观念?他的精神是否正常、心理是否变态?)多于关注犯罪行为(他做了什么?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其次,这种机制相信,无论是审判案件还是制止罪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认识罪犯”,尤其是在病理学的意义上认识罪犯的精神结构。最后,治疗取代了惩罚,成为司法权力的运转逻辑。比如,死刑不是出于杀人偿命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治疗,像割除肿瘤一样消灭危害社会的罪犯。
福柯告诉我们,精神病学插手法律领域始自19世纪初,与之相关的是1800至1835年间发生的一系列格局大致相似的案件:
1,莫泽葛(Metzger)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位独居的退休官员日益迷恋上房东太太的孩子。一天,“没有任何动机,也没有任何诸如愤怒、傲慢或复仇之类的激情冲动,”他攻击了这个孩子,用铁锤砸了孩子两下--尽管最终未出人命。
2,塞勒斯塔特(Selestat)案件:在阿尔萨斯,在1817年的严冬,当饥荒袭来时,一个农妇趁丈夫离家工作之际,杀死了他们的小女儿,割下孩子的腿熬汤。
3,1827年在巴黎,女仆亨里特•科尔尼耶(Henriette Cornier)来到其雇主的邻居家中,坚持要邻居女儿在她那儿呆一会儿。邻居起初有些迟疑,最后也同意了。但是,当邻居回来接女儿时,科尔尼耶刚刚杀了她,把头割下来扔到了窗外。
4,在维也纳,凯瑟琳•齐格勒(Catherine Ziegler)杀了自己的私生子。审判时她解释说,自己的行动是出于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以精神错乱为由,她被宣告无罪开释。但她宣称,最好还是将她关在牢里,因为她出了狱还会这样做的。十个月后,她又生了一个孩子,并即刻将之杀死。在审判时,她宣称自己怀孕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孩子。她被判死刑并当即执行。
5,在苏格兰,一个叫约翰•豪伊森(John Howison)的人潜入一所住宅,杀死了一个他几乎不认识的老妇,但他没有偷窃任何东西,也没有躲藏。被捕后,尽管证据俱在,他却矢口否认这一事实。辩护律师辩称,这是一个疯子的犯罪,因为犯罪没有实质动机。豪伊森被处死了,行刑时,他对一个官员说,他真想杀死这位官员。这番话后来被认为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疯病。
6,在新英格兰,在一片空地上,亚伯拉罕•普雷斯科特(Abraham Prescott)杀死了与他相处一直很好的养母。回到家中,当养父询问时,他泪流满面。普雷斯科特自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解释说,当时一阵突如其来的剧烈牙痛征服了自己,然后就什么也不记得了。调查后来确认,他曾在晚上攻击过他的养父母,这个行为被认为是梦游发作的结果。普雷斯科特被判处死刑,陪审团同时也建议予以减刑。尽管如此,他还是被处死了。
尤其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精神病学家霍夫鲍尔〔Hoffbauer〕、埃斯基罗尔〔Esquirol〕和乔吉特〔Georget〕、威廉•埃利斯〔William Ellis〕和安德鲁•孔贝〔Andrew Combe〕等不厌其烦地提到这些案件以及其他同类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反复言说,精神病医学为法律领域构建了一种新型的恶魔形象——精神病罪犯。“犯罪精神病学第一次宣告自身是对这一恶魔的病理学研究。”
福柯并不是认为,如果没有精神病学的构建就不存在“恶魔”;他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精神病学以何种方式改变了法律的关注重心(从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罪犯主体的关注);司法意义上的惩罚如何转变为病理意义上的治疗;通过以上两种转化,“权力”如何获得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为精神病学化的权力?
让我们回到电影本身。给我印象颇深的另一个场景是“平行会议”。为了捉拿凶手,警方开会讨论;而黑帮成员们也聚集在一起讨论同样的问题。尽管出于不同的目的,但无论是警方还是黑帮,都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导演运用蒙太奇和相似的布景,突出了两场会议的平行性质,似乎是要告诉我们,在如此残酷、如此变态的罪犯面前,通常意义上的正(警察)邪(黑帮)对立完全被消解了。黑帮再违法,也遵守着起码的人性原则,而M却是反人性的,他是绝对的邪恶。
福柯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善恶对立是司法权力的运转根据;现代司法从根本上说是对他者的治理。因此,权力需要制造一个他者。不仅警察需要黑帮,而且警察和黑帮所组成的社会需要一个绝对反社会的M。而在精神病学化的意义上,M作为绝对的邪恶,又恰恰被去除了善恶的道德性质:他不是坏人,而是病人。作为一个精神病罪犯,M是社会自身的疾病。因此,权力的责任在于认识、诊断、治疗。我们已经说过,现代司法的惩罚制度(尤其是死刑)的运转逻辑并非出于恶有恶报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医学原则:罪犯的生死和道德无关,这是一种针对社会的治疗。
到目前为止,医学化的司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现代性的进步。然而它也带出了现代性的独特问题:首先是法律的去正义化危机,其次是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心的我们是不会体会到这种危机和危险的,除非哪一天我们也被不幸地诊断为疯癫、不正常,沦为“社会的疾病”。谁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发生,不过,也许一直以来,我们暗地里早已是作为潜在的精神病人而得到治理?这听上去很荒谬,不过,至少福柯认为,这才是不折不扣的真相。
这部电影是影史上第一部讲述连环变态杀手的电影,弗里茨·朗的第一部有声片。
这在当时一定非常里程碑,不过,时间流逝,“第一”会慢慢变成符号,一道考题,一则引用短语,从极具意义到意义的尸体,在最后5分钟到来之前,你仿佛在看一个被后来者抚摸、仿效和取用了多次的纪念品,直到最后5分钟,令我们惊叹的5分钟,宣告它永远屹立于伟大作品之林,并且永不褪色。
M的结尾5分钟分析:
凶手M表现为精神异常,连续作案,杀了八九个女孩子。警方展开地毯式搜捕还是一无所获,在此期间,黑帮老大的娱乐场所屡次受到排查,生意不振,黑帮老大要出击,利用丐帮人肉搜索,先于警察擒获M。最后5分钟开始了,黑社会组织模拟法庭,法官、审判长、听审听众一应俱全,还为M配了辩护律师,开始双方驳辩:
M说:他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只要一看到小女孩,他的内心就由恶魔驱使,引导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在那时,他忘记了一切。有两个他在斗争,一个说“你要做”,一个说“你不能”,内心时时备受煎熬;而要裁决他的黑社会都是心智正常的普通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却也做着杀人放火的勾当危害社会,到底是谁应该受到制裁呢?
还以为是摆设的辩护律师却异常认真、坚持,他极力为 M 辩护:“因为我的被告在不可抗拒的冲动下犯了罪,所以不该被判处死刑……没有人会因为忍不住的事情而受惩罚……没有人能够把一个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杀死,这个国家不行,你们当然也不行……应该把他送进医院,而不是监狱或者绞刑架”。
审判长(黑帮老大)说:出院后又开始杀人呢?应该判他死刑……
此刻,围坐着的听众沸腾起来,攻向M,想即刻处死他。
此刻,警察赶到,“救”了M,影片在此高潮落幕,一位母亲呆看镜头“ 这样救不回我们的孩子,我们应该很小心地照看自己的孩子。”(我不太清楚自己看的是哪个版本,据说修复版是加长了法庭戏,是有一场真正法官进行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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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的名字与M无关,之所以说“M就是凶手”,是某人急中生智怕凶手给跟溜了,乘其不备涂在凶手衣服背后的记号,在那个场景中,M就是 murder,但到了(模拟)法庭上,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而受法律保护,他将接受治疗而不是处决,大众无法面对法律对他们道德观念的不合作,此时的M就是 moral,法律只在为我所用、为我出头时才受我尊敬,否则就让道德来处死他吧,这才体现公平和公正,镜头扫去,黑社会和受害者家属和一般民众,已经模糊不清。
此时再来看导演颇为奇怪的创作意图“我们应该很小心地照看自己的孩子”(这行字也正是电影放到这时出现的)就会觉得是对社会失控无可挽救(没有小心照看、放任社会走向危险极端)、个体意志与集体利益相处尴尬(个体发疯威胁到群体生命,群体疯狂折磨个体生命)、法律无能道德恐怖(法律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道德能用来杀人)的无奈讽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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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罪犯-认识”的医学机制?简而言之,首先,这种机制关注罪犯主体(他是谁?他具有何种性格、持有何种观念?他的精神是否正常、心理是否变态?)多于关注犯罪行为(他做了什么?应该受到何种惩罚?),其次,这种机制相信,无论是审判案件还是制止罪行,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认识罪犯”,尤其是在病理学的意义上认识罪犯的精神结构。最后,治疗取代了惩罚,成为司法权力的运转逻辑。比如,死刑不是出于杀人偿命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对社会的治疗,像割除肿瘤一样消灭危害社会的罪犯。
福柯告诉我们,精神病学插手法律领域始自19世纪初,与之相关的是1800至1835年间发生的一系列格局大致相似的案件:
1,莫泽葛(Metzger)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位独居的退休官员日益迷恋上房东太太的孩子。一天,“没有任何动机,也没有任何诸如愤怒、傲慢或复仇之类的激情冲动,”他攻击了这个孩子,用铁锤砸了孩子两下--尽管最终未出人命。
2,塞勒斯塔特(Selestat)案件:在阿尔萨斯,在1817年的严冬,当饥荒袭来时,一个农妇趁丈夫离家工作之际,杀死了他们的小女儿,割下孩子的腿熬汤。
3,1827年在巴黎,女仆亨里特•科尔尼耶(Henriette Cornier)来到其雇主的邻居家中,坚持要邻居女儿在她那儿呆一会儿。邻居起初有些迟疑,最后也同意了。但是,当邻居回来接女儿时,科尔尼耶刚刚杀了她,把头割下来扔到了窗外。
4,在维也纳,凯瑟琳•齐格勒(Catherine Ziegler)杀了自己的私生子。审判时她解释说,自己的行动是出于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以精神错乱为由,她被宣告无罪开释。但她宣称,最好还是将她关在牢里,因为她出了狱还会这样做的。十个月后,她又生了一个孩子,并即刻将之杀死。在审判时,她宣称自己怀孕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孩子。她被判死刑并当即执行。
5,在苏格兰,一个叫约翰•豪伊森(John Howison)的人潜入一所住宅,杀死了一个他几乎不认识的老妇,但他没有偷窃任何东西,也没有躲藏。被捕后,尽管证据俱在,他却矢口否认这一事实。辩护律师辩称,这是一个疯子的犯罪,因为犯罪没有实质动机。豪伊森被处死了,行刑时,他对一个官员说,他真想杀死这位官员。这番话后来被认为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疯病。
6,在新英格兰,在一片空地上,亚伯拉罕•普雷斯科特(Abraham Prescott)杀死了与他相处一直很好的养母。回到家中,当养父询问时,他泪流满面。普雷斯科特自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后来他解释说,当时一阵突如其来的剧烈牙痛征服了自己,然后就什么也不记得了。调查后来确认,他曾在晚上攻击过他的养父母,这个行为被认为是梦游发作的结果。普雷斯科特被判处死刑,陪审团同时也建议予以减刑。尽管如此,他还是被处死了。
尤其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精神病学家霍夫鲍尔〔Hoffbauer〕、埃斯基罗尔〔Esquirol〕和乔吉特〔Georget〕、威廉•埃利斯〔William Ellis〕和安德鲁•孔贝〔Andrew Combe〕等不厌其烦地提到这些案件以及其他同类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反复言说,精神病医学为法律领域构建了一种新型的恶魔形象——精神病罪犯。“犯罪精神病学第一次宣告自身是对这一恶魔的病理学研究。”
福柯并不是认为,如果没有精神病学的构建就不存在“恶魔”;他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精神病学以何种方式改变了法律的关注重心(从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变为对罪犯主体的关注);司法意义上的惩罚如何转变为病理意义上的治疗;通过以上两种转化,“权力”如何获得一种崭新的形式,成为精神病学化的权力?
让我们回到电影本身。给我印象颇深的另一个场景是“平行会议”。为了捉拿凶手,警方开会讨论;而黑帮成员们也聚集在一起讨论同样的问题。尽管出于不同的目的,但无论是警方还是黑帮,都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导演运用蒙太奇和相似的布景,突出了两场会议的平行性质,似乎是要告诉我们,在如此残酷、如此变态的罪犯面前,通常意义上的正(警察)邪(黑帮)对立完全被消解了。黑帮再违法,也遵守着起码的人性原则,而M却是反人性的,他是绝对的邪恶。
福柯告诉我们,现代社会的善恶对立是司法权力的运转根据;现代司法从根本上说是对他者的治理。因此,权力需要制造一个他者。不仅警察需要黑帮,而且警察和黑帮所组成的社会需要一个绝对反社会的M。而在精神病学化的意义上,M作为绝对的邪恶,又恰恰被去除了善恶的道德性质:他不是坏人,而是病人。作为一个精神病罪犯,M是社会自身的疾病。因此,权力的责任在于认识、诊断、治疗。我们已经说过,现代司法的惩罚制度(尤其是死刑)的运转逻辑并非出于恶有恶报的正义原则,而是出于一种医学原则:罪犯的生死和道德无关,这是一种针对社会的治疗。
到目前为止,医学化的司法更多体现了一种现代性的进步。然而它也带出了现代性的独特问题:首先是法律的去正义化危机,其次是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心的我们是不会体会到这种危机和危险的,除非哪一天我们也被不幸地诊断为疯癫、不正常,沦为“社会的疾病”。谁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发生,不过,也许一直以来,我们暗地里早已是作为潜在的精神病人而得到治理?这听上去很荒谬,不过,至少福柯认为,这才是不折不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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