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继承问题
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
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甲、乙、丙、丁、戊为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发生纠纷,丁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答:
(2)本案是否发生代位继承?
(3)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展开
问:(1)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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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是否发生代位继承?
(3)继承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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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发生代为继承,即由甲乙丙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儿子的份额,丁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女儿的份额。
同时丧偶儿媳戊又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综上戊继承1/3,甲乙丙分别继承1/9,丁继承1/3。
同时丧偶儿媳戊又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综上戊继承1/3,甲乙丙分别继承1/9,丁继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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