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社保费用应个人全部承担吗
产假期间在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如果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单位无权克扣个人缴费部分,此时劳动者应把个人部分交给单位。但是,单位缴费部分,劳动者无需承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产假期间的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从3月24日起,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期最长7个月,最短4个月。”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对此作出规定。
依据北京市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外,该条例还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关于婚假,该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种情形。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产假期间在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如果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单位无权克扣个人缴费部分,此时劳动者应把个人部分交给单位。但是,单位缴费部分,劳动者无需承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新增60天产假 常德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
记者近日从常德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市从2018年5月1日起,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在原有98天的基础上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加强风险预警,全面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至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同时,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推荐于2017-11-1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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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