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
3、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扩展资料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自20世纪70年代起步,其历程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1993年):点源治理、制度建设
这一阶段,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开展重点地区污染治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阶段(1994—2004年):流域整治、强化执法
这一阶段是强化执法、全面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时期。在1992年开始正式编制全国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从“九五”时期正式开始编制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
环境保护由单纯工业污染治理扩展到生活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核安全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各个重要领域,并逐步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中。
第三阶段(2005—至今):全防全控、优化增长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环保宗旨,成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一五”规划纲要针对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任务和具体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环境
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
四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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