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10
我是2005入职,现合同期满公司不想续签合同,但赔偿金却不能达成一致,公司说我的工作年限是自2008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到今年,之前的三年不计入,请专家帮忙解答一下公司的做法...
我是2005入职,现合同期满公司不想续签合同,但赔偿金却不能达成一致,公司说我的工作年限是自2008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到今年,之前的三年不计入,请专家帮忙解答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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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02-03 · 百度认证: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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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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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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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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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律师—上海陈公权律师为你解答: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涉及2008年之前,所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涉及2008年之前,所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望采纳。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但新版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面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一条怎么解释呢?
追答
参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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