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银行第三方托管?
银行第三方托管,即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项后通知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时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即可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通知第三方收到满意的卖方货物,第三方便将货款付给卖方。
对于出口商来说,因为第三方的参与,使其货款的收回有一定的保障,不过第三方的付款有赖于进口商对货物满意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进口商的牵制。至于费用方面,使用ESCROW服务的费用一般很高,从现阶段了解的情况看,多在0.85%-6%之间,往往使便宜的货物变得很昂贵。这部分费用的承担一般由买卖双方商讨。
扩展资料:
第三方托管注意事项如下:
1、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验收货物。因为这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可以考虑让一家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公正行来检验,并出具证书。FORTIS银行ESCROW业务凭公正行签发的证书转款。这样,卖方才能主动。
2、如果无法与客户就验收达成协议,不能盲目同意客户采用ESCROW方式。不妨建议客户使用D/A项下的保理业务,通过中国银行的参与,较为可靠。随时保证专人与FORTIS银行ESCROW业务的联系,注意买方的动态;做好与买方、ESCROW业务人员的沟通。
3、即使收到了客户的货款,也应该注意配件的售后服务。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长期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托管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渐被国内律师界运用,特别是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运用得比较多。如A公司为了提高其投资质量,决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对外投资,但在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时遇到了难题。
C公司系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块土地后成立的项目公司, 因资金紧缺,项目进展缓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房地产。
因此,该项目还不具备转让条件。为使项目开发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引进了Escrow,依此设计了操作方案:A公司与接盘人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鉴于该项目尚不具备转让条件,A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B公司将受让款均交由律师事务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签订后,B 公司即取得实际操作权,当项目具备转让条件时,由律师事务所作为A 公司的代理人与B公司共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A公司取得转让款,最终实现股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托管业务
推荐于2017-11-21
投资金额有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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