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

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 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3年6月25日之前
  B.2013年8月15日之前
  C.2013年9月15日之前
  D.2013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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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爱连君
20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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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3年9月15日之前 。

根据票据法规定,B公司清偿了支票票款,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应该在清偿日或起三个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庞易达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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