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第几条规定学校不能收罚款?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学生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就包括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更重要的是,“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无权自行作出罚款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在,连企业的老板都无权对违规的职工随便罚款,学校当然更不能对学生罚款了。
扩展资料
对学生罚款不符合教育的科学原理。对学生既需要激励教育,也需要惩罚教育,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罚教育并不是可以没有规范,应该遵循教育的科学精神。
同时,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该规定还明确,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可以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可以说,学校对学生罚款是非法的
参考资料:新华网 - 所有学校都应叫停对学生罚款
第2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规定。
近几年来,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造成收费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有的甚至以“必备教辅材料”、“各式保险”、“营养加餐”等名义变相推销商品,学校从中谋利,既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有损于收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同时由于收费项目花样翻新、理由繁多,给社会各界的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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