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职能部门
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23个正科级机构,其职能分别是:
(一)纪检(监察室):指导、协调衡阳市交警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协办和指导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检查、审理;承办和指导全市交警系统政纪和警纪案件的检查和审查工作;承办或督办交通民警的违纪案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民警的申诉。
(二)工会:维护干警的合法权益;组织干警开展文体活动等。
(三)政工科:承担支队党委的日常工作。掌握衡阳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反馈队伍建设信息,提出队伍建设意见;负责交警教育培训;协助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承办交警部门的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协助市局管理县(市)区交警大队领导班子;按党委决定对干警进行考核和精细化管理;负责干警的调动、任免、晋级、警衔升降、工资异动、抚恤、慰问工作;负责支队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干警福利待遇审定、表彰奖励工作以及老干、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负责拟定支队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接待等工作;负责122接警、指挥、情况收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紧急事务,协助指挥统一行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机关枪支、弹药、警械警具和车辆燃油管理工作。
(五)行政财务科:指导和管理城区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财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省财政划拨的养路费提成的交通管理经费的核算和管理;负责对支队预算外资金收、支和其他经费的收、支管理;组织对支队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和审核;组织制定本系统行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支队机关后勤、基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交警系统被装物资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财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法制科:负责调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公安交通管理地方性规章、政策;指导全市交警系统法制部门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审核、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负责有关信访工作;承办和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交警部门治安拘留的审核和各类法律文书的管理;负责全市交警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负责法制培训工作。
(七)交通秩序管理科:负责全市大型活动及重大警卫任务有关交通保卫的组织指挥;管理、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工作;负责市区内禁区通告证件的发放管理。
(八)交通设施管理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交通管理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城区道路交通设施;监管和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和占道作业;参与审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大中型建筑停车场建设有关交通安全方面事项。
(九)客运车辆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客运车驾驶员进行定期审查、交通安全教育和客运车辆季度安全检测;组织指导全市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参与客运车辆营运秩序的整治;协助车管科对全市范围内出租车辆办证、办牌、补证、审核、车辆改装改型审批;负责全市客运车辆到期报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客运车辆治安、刑事案件和打击套牌、假牌、假证客运车辆。
(十)交通事故处理科:组织、指导全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总结推广管理经验;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规划、指导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组织和交通安全文明村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评定及重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十一)科学技术管理科:负责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交通管理科研课题的研究、报审、科技信息搜集、学术交流、科技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公安交警技术职称评聘有关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监控、通讯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警务督察科:负责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治安、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治安、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使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执行上级指示、依法履行职责、行驶职权和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以及办公秩序,受理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文明执勤、文明执法、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工作。
(十三)公路巡逻管理科(加挂公路巡逻大队牌子):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的公路巡逻情况;研究制定城区路面治安巡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参与依法查处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负责监督、管理路面治安执法情况,协调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的统一执法工作。
(十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科: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初学驾驶员及违法积累记满12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科目一);负责对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五)机动车辆管理科(对外称机动车辆管理所):贯彻执行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检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的车管工作;负责办理机动车上户、转籍、异动和变更手续,签发转籍通知单;负责核发各类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负责全市车辆档案的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登记、统计及其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辆改装、改型的审批和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的呈报、审批与核发工作;负责教练车牌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科:贯彻执行有关驾驶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检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的驾驶员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转籍、异动和遗失补证、换证等各项工作;依法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在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机动车教练员的资格审查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档案管理、登记、统计和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对全市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十七)机动车辆检测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在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负责不免检新车入户和车辆转籍过户、改装改型、延期报废的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行业管理,并对各检测站的开办、歇业、停业等进行审批,对其资质认证、年检年审以及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各检测站的资质认证和对设备的标定、检定工作。
(十八)案件侦察大队:负责查处涉路、涉车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查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十九)机动大队:协助城区大队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参与打击车匪路霸;接受公民报警,为民排忧解难;参与全市各类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
(二十)珠晖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珠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面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雁峰交通警察大队:负责雁峰区范围内(含原机动大队管辖的解放路)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面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石鼓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石鼓区范围内(含原机动大队管辖的蒸湘北路)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面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蒸湘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蒸湘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面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