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并
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者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设置完毕
后拍照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须向所在区(县)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户外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张贴和
清除。 第十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代理人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
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字规范,字迹工正,保持整洁、美
观,一般要半年刷新一次。严禁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
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广告,并按规定建立会计帐
薄,依法纳税。
2024-10-1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