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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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少4101
2016-05-28 · 超过7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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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代管帐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含招聘国(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十五)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处。
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安全、保密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三)引智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二十四)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2名。其中:厅长(兼省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农劳办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派驻该厅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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