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如何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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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掘金知产:品牌价值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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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其他情况: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其他情况: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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