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为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情形有哪些?
税务部门考评得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同时具备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以及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三种情形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除可采取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可以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100份):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评定为C级的情形:
1、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2、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3、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4、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5、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6、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就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信用进行评定的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1)。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情况
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情况可以分为几类:
(一)考评分在20分以下以及存在评级办法直接认定D的情形。评级办法直接认定D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2)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二)直接评为D级的情形,主要是有十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以下10种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