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一、案例分析甲地某电冰箱厂与乙地某百货商场签订2000台电冰箱的买卖全同。全同约定,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0月15日。电冰箱... 一、案例分析
甲地某电冰箱厂与乙地某百货商场签订2000台电冰箱的买卖全同。全同约定,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0月15日。电冰箱厂于2008年10月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输中,突遇山洪,使运输的电冰箱毁坏一半。某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法院,请求某电冰箱厂和铁路局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jrsy.com.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online.sh.cn。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交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收到邮件并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5分钟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邮件到达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邮箱,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运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
请问:该全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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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2984
2010-06-20 · TA获得超过124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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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的电冰箱属于不可抗力,厂家和铁路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冰箱毁损的损失由商场承担.因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个案例,合同当然成立.这是典型的电子商务.
口头约定都是合同,更何况是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商务呢.与书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载的界质不一样而已.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衡阳木制品厂也未超出约定时间给货.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就已经成立.景荣另购其他厂家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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