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
手抄报内容可以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据、权利以及原则。
一、制定本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个年龄段的人们大多数都在中、小学校就读或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二、这些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他们享有五项权利,具体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上述权利。
三、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本法规定应当遵循下列三条原则:
一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一条,说起来非常简单,但要做到并把握好分寸,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绝非是一件易事。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他(她)们在其父母和师长面前,是些不懂事的小毛孩子,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一些家长和老师常认为我让你怎么做你就必须照办,小毛孩子的意见和要求不被采纳那是正常事,即或我处罚你那也手到即来。
当然,作为子女,作为学生,尊师敬老,是理所应当,是中华美德。但作为父母、作为师长,不要忘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经历、职责和任务不同而已。
二是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我们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活动安排,都是国家相关部门经过多年科学论证,而定下来的,只要我们严格执行、灵活掌握就很好,毫无疑问学生本身应该完成好即定课业。我的意见是应尽量减少对即定课业无补、又可能造成冲击、甚至虚耗孩子身心的不必要的各种课外补习。
因为有些课外补习,孩子们时间费了,家长把钱也花了,随着时光的流逝,不是撂下没用,就是早已淡忘了。或者是虽然拓宽了一些知识面,强化了一些记忆,却影响了孩子们正常及必要的休息和娱乐,削弱了孩子们的自我理解消化能力及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按照本法规定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四个方面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