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怎么量刑
妨碍公务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妨碍公务案例:
遇到交警在路上设卡查缉,配合交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就有那么极少数人不走寻常路,偏要不配合,为了逃避检查,铤而走险,采取闯卡、冲撞等过激行为,最终导致违法行为升级。
2019年3月29日晚上, 在桐柏县城区淮源大道就发生了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冲卡逃逸,后驾驶人被依法追究妨碍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双重刑事责任。
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保证出行安全。3月29日晚,桐柏公安交警城区中队在辖区淮源大道西段设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9时50分许,一辆车牌号为豫R01XXX白色轿车沿淮源大道自西向东驶向卡点,
发现有交警检查,驾驶人不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大油门冲过第一关卡,前方执勤民警见状快速反应,立即使用阻车锥进行拦截,但车辆并未停止,将阻车锥卷入车底后,继续向前逃窜。
为消除安全隐患,执勤民警立即通知下一组民警在该车行驶前方设卡进行拦截,同时驾驶警车尾随该车辆。该嫌疑车辆在前方卡点又一次冲撞开拦截的警车后,继续加速逃离,完全不顾路上行人安全,在行驶至乐神路口时,因轮胎破裂被迫停车,民警立即上前将驾驶人予以控制,打开车门一股浓郁的酒气扑面而来。
经查,该驾驶人杜某,准驾车型C1D,南阳市人。民警遂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询问了解,当晚杜某喝了些酒后,心存侥幸独自驾车回家,看到交警查车时十分害怕,因为清楚酒驾被查后处罚的结果,情急之下便做出了冲卡逃窜的疯狂举动,其最终对自己酒后驾车并且闯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当晚,犯罪嫌疑人杜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桐柏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被带上手铐押解至看守所的杜某对自己的愚蠢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经血液酒精检测,杜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9.56毫克,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杜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将同时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杜某因一时冲动,导致违法行为升级,不仅受到法律的严惩,留下一生的“污点”,冲卡造成的车辆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需要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真是得不偿失。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桐柏公安交警提醒:查纠交通违法是公安交警的职责所在,配合交警检查是交通参与者的应尽义务,更不能暴力抗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男子醉酒驾车连闯卡 妨碍公务双刑罚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10%一20%。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2019-10-03
暴力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