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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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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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后者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前者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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