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还钱,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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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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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还钱,在法律上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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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法律分析
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实践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予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品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予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
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实践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予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品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予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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