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按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原则取扣除标准。
假定发生额业务招待费10000元,销售收入200000元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1)按照发生额的扣除标准10000*60%=6000元
(2)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标准
200000*5%=1000元,那么就只能扣除1000元。
扩展资料
其他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限额: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