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银行与储户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负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储户在用卡过程中有过错的,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发现存款被盗刷,必须要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才能说明尽到善意储户的一般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导致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现银行的存款被他人盗刷,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盗刷资金比较小、达不到当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诉并保留相关证据)。建议同时找银行进行协调并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拒绝赔偿,可以向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最终是否判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应查明账户被盗刷的原因,以证明银行没有尽到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判定由银行承担责任,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如果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储户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追缴退赔,通过追缴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向责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现银行卡被盗,应当及时通知发卡行冻结其银行卡,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发卡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办。
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再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留好报警回执,以此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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