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和民政局离婚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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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方式有两种,你所说的法院离婚是诉讼离婚,民政局离婚为协议离婚。
其实不同的离婚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劣势,作为离婚的当事人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办离婚手续。
家与家律师对两种离婚方式简要比较如下:
协议离婚:1、适用情形: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办理;2、要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3、优点:速度快,费用省;4、缺点: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常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可能会比较麻烦。另外离婚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需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1、适用情形: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三个问题中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另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外国人也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2、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国外,不便回国),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3、优点:适用范围广、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4、弊端:时间长、费用高,可能涉及诉讼费、评估费等。如果含有涉外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合适的离婚方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其实不同的离婚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劣势,作为离婚的当事人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办离婚手续。
家与家律师对两种离婚方式简要比较如下:
协议离婚:1、适用情形: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办理;2、要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3、优点:速度快,费用省;4、缺点: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常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可能会比较麻烦。另外离婚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需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1、适用情形: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三个问题中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另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外国人也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2、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国外,不便回国),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3、优点:适用范围广、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4、弊端:时间长、费用高,可能涉及诉讼费、评估费等。如果含有涉外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合适的离婚方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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