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法律分析:1、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对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及实体质量随时进行抽查。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令其停工或返工。
3、若发生质量事故时,负责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参与分析事故原因,参与制定处理方案,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
4、参与公司组织的质量、贯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事业部例会上通报,配合公司迎接上级质量部门的质量检查。
5、督促协助项目部每月按时上报质量统计报表及其它报表。
6、对施工中易发生的质量通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详细交底,并监督检查。
7、坚持按图纸施工,工程设计变更一律以单位局面通知为准,任何口头通知无效。
8、在项目经理部专门设立工程技术处,对各项工程进行技术负责把关,每道工序制定岗位职责,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
9、严把材料进场,把好复检、抽检,确保材料质量,对混凝土搅拌用料的数量和质量应严格控制,保证混凝土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中的配合比进行配制,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质量。
10、严格贯彻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自检互检和隐蔽工程验收等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检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有:定位轴线尺寸,设备埋件位置等。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