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渊源
法律分析: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5、规章
国务院备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城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完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